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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6-5 18:32:56  

达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川教〔2009〕249号)等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公办高中阶段学校、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机构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遵守处理程序。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和迷信活动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歧视、侮辱学生;
(三)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和补习班。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胁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辅导;
(四)在参加教育考试中作弊,或在组织参与教育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违规征订和使用教辅资料,私自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和使用教辅资料。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六)擅自调课,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
(七)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八)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九)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教研学术成果,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各类资格、荣誉;
(十)非法买卖生源,扰乱招生秩序,或者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收受各类招生机构钱物等利益;
(十一)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违反师德行为,免予处分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退还违规所得;
  (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第六条 教师涉嫌违反师德经初步核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从批准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立案调查期间,涉案教师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由所在学校暂停其职责。
第八条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开除处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给予学校负责人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违反师德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调销教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 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师德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十二条 调查认定的违反师德行为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教师对处分决定和限制其晋级晋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三条 教师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聘用在学校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市属高等院校的教职工,以及民办学校教职工,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的,比照本办法处理,并可由学校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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