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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宣传资料(摘要)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3-6-19 18:50:58  
关于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宣传资料(摘要)
 
一、解决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全县公办中小学原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含民办和幼儿教师,下同)。
二、代课教师身份及年限认定
1、下列档案材料之一,可作为原代课教师身份及从教年限认定的依据。
① 县教育局、学校保存的原代课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档案资料。
② 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等档案资料。
③ 县教育局、学校保存的能反映原代课教师有效档案资料,如工资表或补贴津贴表或工分表或考勤考核表或教学成绩统计表或任教期间获得的教育教学类荣誉证书等。
④ 个人提供的并经乡工作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代课教师身份和教(工)龄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代课证)、聘书及上款表述的原始资料等。
2、没有上述材料或相关材料不全的人员,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原任教学校原任的乡(村)领导、学校领导、公办教师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签字盖指纹)。
三、解决办法
(一)依法辞退补偿
1. 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月工资标准为本人辞退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2009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50元)
2.已落实辞退经济补偿的不再给予补偿。
3.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受刑事处罚和自动离职的不予补偿。
 (二)、依法依规纳入社保
1.参保范围、对象和条件
凡在我县公办中小学工作一年及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具有我县城镇户籍。
2.缴费标准。
①超龄人员缴费办法。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由本人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51414元。其中,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最少不低于38400元。
生活困难的超龄代课教师,凭县民政局的证明材料,初次缴纳不低于3万元养老保险费,与县社保局签订后续缴费协议书后,在两年内分次缴纳剩余养老保险费。
②未超龄人员缴费办法。凡在2012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代课教师,由本人以2010年—1996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按其代课年限补缴相应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基本养老金计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按川府发[2006]13号和川劳社发[2006]17号、18号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13年1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2010年12月31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2011年、2012年、2013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201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2012年、2013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享受2013年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的知青年限或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4、办理要求
①凡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代课教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个人相关档案和参保资料,由原代课学校统一到县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同时,由原代课学校按实际参保人数一次性交纳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和社会化管理费每人100元。
②凡不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辞退代课教师,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退保后,方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时间截止2013831日,逾期不予办理。
5.医疗保险。
被辞退的代课教师,可根据本人户籍情况,按现行政策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以上内容由县教育局和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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