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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6-6-21 8:24:13  
附件3
 
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是指对通过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相应职称(职务)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条件的综合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职称(职务),必须符合《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职务)推荐办法,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按规定程序组织教师开展申报。
鼓励教师合理流动,中小学教师岗位有空缺时,教师可跨校评聘。跨校评聘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章  推 荐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量化打分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申报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确定拟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校将推荐人选按程序逐级推荐申报评审,评审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实行评委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需要分别组建中小学教师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委会根据管理权限按规定组建。其中,四川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委托省教育厅负责组建。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成员主要由高等学校中熟悉中小学教育的正高级专家、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等专家组成。其他各级评委会成员按照业内评审、同行评议的原则确定。具备条件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定期动态调整,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十二条  各级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称(职务)评审制度和办法,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各级评委会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严格按评价标准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
第十三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管理权限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凡超越权限、扩大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及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职称(职务)评审制度和办法,遵守回避、保密等评审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对不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予以干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工作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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