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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作者:不详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6-9-23 10:56:32  
达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达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试行)》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参加师德考核以来(中小学教师提供,下同),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 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 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
第九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获得1次以上省级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2次以上市级奖励,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优秀”各2次以上,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5%以上,由同级人社、教育部门负责民主推荐测评。
第十条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在本市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20学时以上,承担省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一条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
农村中小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2项以上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其中至少1项获市政府及以上教学成果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省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省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其中至少1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 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现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省特级教师;
2.获得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或达州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3.获得四川省及以上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十三条 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章 高级教师
第十四条 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政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
第十五条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市、区)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六条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七条 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五章 一级教师
第十九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第二十条 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第二十二条 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二十三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六章 二级教师
第二十四条 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五条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六条 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七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七章 三级教师
第二十八条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九条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破格推荐条件
第三十一条 破格推荐是指对申报者任职年限的破格,非突破本单位岗位限额和降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研人员。
(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1项或一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三)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国家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正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且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四)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五)任现职以来的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研人员。
(二)在教材建设中,主持编写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第三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破格推荐评审高级教师:
(一)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其成果转化在生产实践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在教研、教改、或发展新学科方面成绩显著,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的主研人员。
(四)在教材建设中,参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经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
(五)研究成果或重要建议、报告被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纳,对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六)公开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受到同行知名专家肯定。
(七)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一级教师、二级教师原则上不实行破格推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三十八条 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支教(从教)经历。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对1999年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暂不作支教要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第三十九条 凡2003年以后到农村中小学工作,且仍在农村学校工作的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时,其任职年限可放宽1年。
第四十条 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四十一条 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域学校的教师,应结合实际,区别对待。对农村学校教师,应重点评价其师德表现、教学水平和育人业绩,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在专业水平和专业课教学业绩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
对各级示范学校教师,在示范引领方面的要求,应适当提高;对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结合所在机构职能和岗位特点,适当提高本人业务工作方面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二条 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校级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能力和业绩,应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校(园)级班子办学(园)理念先进,办学(园)效果显著,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类学校(幼儿园)中位居前列(上年度业务目标考核靠后的班子,该班子校级干部次年不得申报评聘教师职务,因班子调整新进入的校级干部不受影响,具体办法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标准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申报者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本专业业绩成果。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成果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四十四条 在县级、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须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四十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参加当年评审推荐:
(一)原已评聘教师专业职务,到新单位、新岗位任教未满1年者;
(二)当年参加脱产进修或病休1年以上者;
(三)擅离职守者;
(四)当年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处分期未解除者;
(五)被县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者;
(六)近3年有师德师风违纪违规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2.严重违反师德规范相关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1年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1.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是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和高级推荐条件。各地的评价标准和推荐条件可在市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务)评审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达州市教育局解释。
 
 

备注:
 
相关术语和概念的解释
 
一、除特别注明外,凡表述有“以上”或“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各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指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申报者须独力完成或主研人员)。
三、奖励是指按规定由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奖励。
四、荣誉称号是指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或教育部门颁发的与中小学教育教学和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荣誉称号。
五、论文是指在公开发行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申报者须独撰或第一作者)。专著是指公开出版的本专业论著或教材(申报者须独撰或主要作者,主要作者应注明具体撰写章节内容)。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六、农村学校是指除城区和城关镇所在地学校以外的镇(乡)学校、村小(教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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